交通肇事者主动报警算不算自首?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主要涉及了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几个问题。其中关于交通肇事者主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条,引起了很热烈的讨论。浙江省高院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先来看看法律意义上的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认定条件::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②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③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侯、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实按照以上条件来分析的话,交通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应该算是自首行为。自首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获得较轻的处罚。不过从了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交通事故也有责任和义务报警,甚至保护事故现场。这么说的话,交通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只是尽了一个公民的义务而已。就是说当公民的身份与肇事者的身份重叠的时候,哪个占了主体,普通公民还是交通肇事者?其实不妨把交通肇事者和普通公民的身份分裂开来看,交通肇事者报警的时候,只是尽了一个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对于这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的人的一种奖励,就是减轻对他作为交通肇事者的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么做,极有可能从另一个层面上促使更多肇事者逃离现场。因为报警也不能算自首,一样受到处罚,那不如逃跑算了,逃跑还有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呢。

其实我第一眼看到这新闻的时候,也觉得应该如此,不能因为你报警了就减轻了对你作为肇事者的处罚。其实这是理想主义的想法,脱离了现实情况的。举个例子来说,当官的,不贪不色不腐败,恪职敬业,应该是本分。但事实上是,很多受到表扬的官员,只不过做了一些本分内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官员太少了,当官的没有不贪污的,没有不利用私权谋私利的。突然出来一个恪职敬业尽本分的倒成了另类。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理想是每个当官的都恪职敬业,现实是极少数的官员做到了这一点。通俗点说,尽到本分已经是不容易了,在这个社会,这样的人就应该值得表扬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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