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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融让梨的理想与现实

上海一名小学生在回答“如果你是孔融,你会怎么做?”题目时称“我不会让梨”,被老师打了大大的叉。就这样一则新闻,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小学生的回答到底该不该判错呢? 孔融让梨,是一个自古至今流传了多年的道德故事,说的是四岁的小孔融自己选择个头小的梨,而把个头较大的梨留给哥哥。当然了,我们渲染这个故事真正目的不在于大一点还是小一点的梨,而是强调对兄长的谦让和尊重。这种符合儒家思想的“忠义孝悌”的悌,我们也常说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优良传统的民族。忠义孝悌,礼义廉耻,在古代人看来是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到了现在,这些我们所引以为豪的仁义道德大多已经被经济利益所冲破了。不是说我们不需要这些东西了,而是这些东西在现在吃不开了。如果你还一味的坚持这些道德礼节,显得有点跟时代脱节了似的,这就凸显了传统与现实的矛盾。我们到底要不要坚持这些被传诵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呢? 其实从现实角度讲,这位小学生的选择根本就没有错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算是自己的兄长父母,也不例外。先说一个五块钱的故事吧,“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是一首我们耳熟能详的歌,更是赞美我国优秀的传统,教育孩子从小拾金不昧的歌曲。今年16岁的小杨是一名高中一年级的学生。据小杨讲,(不是今年的)8月4日,她和同伴到西安高新区玩,那天下着雨,在人行道上走着走着她突然在地上看见卷着的五元钱,她将五元钱捡起来环顾一周并没有发现其他人。这时,她看到了三四名站在路边的警察叔叔,小杨毫不犹豫地走过去将钱递了上去。谁知,那几名警察一愣,谁也不肯接钱。小杨只好走到其中一名年轻的警察面前说,“叔叔,这是我捡的钱,交给你。”那名警察接过钱后也是一脸茫然,不知道怎么处理。只见他向身边几位同事请教,最后他们商议后,决定不收。那名接钱的警察称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便将五元钱又还给了小杨。小杨拿着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难道我们所传唱和宣扬的拾金不昧是错的吗? 这还是那个道理,传统与现实的冲突,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因为小杨这五块钱如果警察收下了,而又不是一个警察在场,所以不好自己揣到兜里去。那就得照章办事,整个立案、登记、招领、归还的过程,简直是太麻烦了,谁愿意惹这个么烦?所以警察叔叔们只好拒绝收下这五块钱了。其实我觉得这不是一个程序不程序的问题,而是这个事情来得太突然了,警察叔叔们没有心理准备。为什么这么说?虽然我们传唱捡到一分钱也要交到警察叔叔手里,但我觉得现在的警察叔叔们,没有几个遇到过拾金不昧的情况,尤其是现金的情况,所以他们也有点时空错乱的感觉,懵了。。。 所以看到这个孔融让梨我不让的新闻的时候,我也挺纠结的。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礼节,有谦让,有道德,有爱心的社会,但扪心自问我们是这样一个人吗?如果你自己做不到,光是要求别人,正常人都知道这是不合理、不可能的事。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话虽然说得很漂亮,但没有几个人真的会从自己做起,都希望从别人做起,等别人做的差不多了,社会环境具备了,自己才开始行动吧!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抱怨,中国人就这德行,素质不行,看看人家国外怎么怎么样。。。还是那句话,正常人都知道,这种抱怨是极其没品的,你自己还不是中国人吗,你这不是抱怨你自己吗?其实我们在抱怨的时候,潜意识里已经将自己提溜出来了,以为自己多么高尚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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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心 生福报 无极限 无极限 生息息 爱相连 为何君视而不见 规矩定方圆 悟性 悟觉 悟空 心甘情愿 放下 颠倒梦想 放下云烟 放下 空欲色 放下悬念 多一物 却添了 太多危险 少一物 贪嗔痴 会少一点 若是缘 再苦味也是甜 若无缘 藏爱 在心田 尘世 藕断还丝连 回首一瞬间 种颗善因 陪你走好每一天 唯有 心无挂碍 成就大愿 唯有 心无故 妙不可言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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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虽然我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但如果遇到有马路上老人跌倒、遭遇车祸或者暴毙街头等任何需要帮忙的情况,本人一概袖手旁观,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状!此做法是本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因为在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度,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我实在是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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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下的生命是廉价的

还是重庆,重庆忠县一奔驰司机在滨江路飙车,撞死2名行人并致2人受伤。司机驾车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又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于是乎,伟大而又具有正义感的法官认为该司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国法律仅仅判了六年的有期徒刑。 看看,两条人命,两人受伤,还不知道伤的怎么样,赔点钱,六年,往多了说也就四五年,甚至。。。在中国就这样被打发了。我不知道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但我可以猜想,中国法律在这方面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就像中国的人均GDP在世界排位一样,一定是非常靠后的。法律的大名是为了维护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小名就是维护有钱有权人的利益,或者说,法律就是有权有钱的人合法的侵犯和伤害没钱又没权的普通老百姓的工具而已。 中国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个小老百姓,你拿着刀子捅死了人,那你必死无疑;如果你是个有钱人,捅死了人的话,赔点钱找找关系,最不济进去呆两年或者象征性的呆两年就没事了;如果你是个有权势或者有钱人,开着车撞死了人,那你赔点钱基本上就没事了。中国法律还规定,如果你是个小老百姓,如果哪一天不小心被人给撞死了,那你的价值可能就是二三十万人民币左右,这是事实,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现在车辆这么多,有钱有权势的人这么多,如果你没什么后台的话,出门真得小心点,最好别出门,没办法,这是在中国啊! 不是我不讲道理,拿刀子捅死人和开车撞死人,虽然对于死者来说,死法不太一样,被车撞死可能死相比较难看,但都是死人了啊!为什么捅死人者和撞死人者的下场就差距这么大呢?媒体上不是整天报道说 ,我们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吗?这么明显的道理难道就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或许有人说,开车撞死人都是无意的,可怎么来定义这个无意或者有意啊?明文规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几个喝酒不开车的?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三岁小孩都知道的交通规则,有几个开车的能完全遵守的?城市的各条道路上都有明显的限速标识,那些开车的,尤其是开豪华车的,有几个把这个放在眼里的?那些惨死在车轮下的生命,难道就因为是被车撞死的就变得这么的廉价了? 杯具,处处是杯具,普通老百姓的杯具,中国人的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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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不公纵容着罪恶

今日一则“宝马车四次碾轧3岁男童致其死亡”新闻在网络上被很多人传阅,说的是江苏新沂一宝马X6司机倒车时将一三岁半男童撞到,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可笑的是结果,当然了,在我们这伟大的国度,没有什么事情是出乎意料的,只是让人觉得也太不可思议了。 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分析说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司机伍某和男童父亲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先看看这位交警大队领导的分析,肇事司机与男童亲属没有过节,那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这个逻辑还真他妈的可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那肇事司机来回三次碾压男童,难道是为了压压更健康?给男童做什么特殊急救呢?来回三次碾压男童,这分明就是想让这孩子死的彻底点,这不叫故意杀人这叫什么?中国这社会啊,有了钱,真就没有黑白对错了,可悲! 看看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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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推墙人

有句俗话叫做,墙倒众人推;有个成语,叫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人多,推墙和覆舟的力量也来的大,尤其是在媒体的炒作和网络的宣传下,更是让一般人招架不了。但根据我们国人喜欢跟风,不动脑子的特点,炒作起来更是容易得很。 像不久前的章子怡泼墨门事件,其实仔细看看这个事件的背后,主要还是个人矛盾和经济利益的纠纷。就那么几个人和少数媒体,就能把这件事搞的漫天飞舞,路人皆知,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功劳还是归功于我们这些普通人。只是我们的这种弱点被那些有心的人给掌握的透透的,他们只要稍微的一点播我们那脆弱的敏感神经,我们立马就义无反顾的跳出来为他们的目的而大呼小叫。还有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同志,因为徒弟跟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起了矛盾而没有做好善后工作,导致了北京某电视台的声讨,继而全国各地的媒体都群起而攻之。看样子,郭德纲同志不仅仅是得罪了北京某电视台,而是把全中国的媒体都给得罪了。我觉得郭德刚同志还没有这么大能量吧?小心眼的琢磨一下,确实因为郭德纲同志这几年红火的不得了,脾气也大了点,不像以前在天桥底下说相声时那么和蔼可亲了,北京某电视台对此有了长久的积怨。终于借这次机会爆发了出来,自然郭德纲同志以现在的身份来看,根本不买账。于是,矛盾就这样升级了。但为什么全国的媒体都在声嘶力竭的声讨郭德纲同志呢?这也很简单,新闻嘛,总是有时效性的,这个阶段不炒作,就过期不候了。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最火爆,怎么能不去分一杯羹呢?当然了,这里面肯定还有利益关系,这个就不是咱这局外人所能了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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