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张寨镇苗凹村村民苗某妻子14年前被同村一男子奸杀,随后该男子被判15年有期徒刑。14年后,入狱者提前释放回家,已经再婚的苗某认定“血债要血偿”,提刀将其杀死。3月6日,苗某因杀人罪被判死缓。不少村民为其求情,希望法院“从轻发落”。[网易新闻]
一个是奸杀判了15年,一个是因为奸杀而引起的仇杀却判了死缓。法律中好像有条规定:精神不正常的人,犯案要从轻发落。这就起了怪了,法律讲究权力和义务的对等。难道精神病人的权力就大于义务吗?如果说,精神病人杀了人可以从轻发落,那么相对应的,精神病人被杀了,杀他的人也应该从轻发落啊!因为他存在着,就有威胁他人生民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而且还较大,因为他是精神病嘛,什么事都可能会做的出来。所以说,杀了他的人可以说是为民除害了,至少是除了隐患了。
最近看了好几个电视节目,我就对法律存在的意义多了些思考。法律从了理论上来说,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建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那么这大多数人到底是说呢?或者说法律的准则掌握在谁的手里?
前段时间看了一个电视节目,说成都的一个人把曾经发生过凶杀案(房主的儿子杀了一个小女孩,并且分尸了,真他妈的该死!)的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在卖的过程中,没有告知对方房子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后来,买主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了解到了这个事情,要求退房,但是房主不同意,于是打起了官司。法院最终判决,房主完全退款。看这个节目,到让我觉得很开心,因为法律最终还是照顾到了人情。节目里面播放了很多普通人对这件事的态度,绝大多数都支持退房的。房主的律师说,我们现在所在的法院下面几百几千年前肯定有人死过,那么法院也是“凶宅”了?(此案过程中出现了“凶宅”这一说法)现在很多楼房的建筑过程中都发生过事故,那么房地产公司都有责任向买方人告知嘛?医院的手术台上肯定很多人上去了没下来,那么这张手术台就不能用了吗?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仔细品味一下,纯粹他妈的胡搅蛮缠。幸运的是,法律最终偏向了人心。
这就是说,法律的建立无非是要考虑大多数人的想法认同,而非死板的,教条的!看看美国电影,有多少是说,主人公遭受了不白冤屈之后,一个人杀了对方无数人,而最终呢?什么事都没有嘛,人家是孤胆英雄!电影终归是电影,而且是美国的电影,咱中国就没有!